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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作者:         发布日期:2016-04-15     浏览次数:

     

  一、实验室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与自觉性,要加强管理,尽量减少丢失损坏,确保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凡由于不听指导、不按规程操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职、保管不当、错误使用、擅自拆改动用及不遵守规章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均属责任事故。凡由于仪器设备陈旧或缺陷,在正常使用中发生损坏;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或仪器设备本身属低值易耗品等客观原因所造成的不可预防的损失,均属意外事故;

  三、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根据物资性质、事故情节、不同对象及本人态度等,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或一部分。意外事故从轻或免于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按规定计算执行;

  四、实验室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要及时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赔偿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直接审核决定,200元以上的需经院签署审查意见后,交由设备物资审批处理;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并根据具体情节,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仪器设备损失赔偿费应有当事人一次交清,不准报销。所收缴的赔偿费,主要用于维修及补充仪器设备器材,应按规定办理财务和帐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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