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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委员会暂行条例

作者:         发布日期:2006-07-20     浏览次数:

           校教发[2000]73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教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促进我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我校教学改革、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2、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3、审议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及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立项,负责立项课题的检查及鉴定工作;
4、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6、参与审议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7、组织实施校级优秀课程评估工作,并制定奖惩条例;
8、组织学校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的评审;
9、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评选优秀教材;
10、审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11、受校长委托,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全校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由31名委员组成,包括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担任主要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代表。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定。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年龄一般需在60岁以下,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热爱教学工作,治学严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能遵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或者延长任期时,须经校长批准,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教学单位提名推荐,教务处依据条件、学科(专业)布局平衡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连任。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教学委员会委员需要变动调整时,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出名单,报请校长批准。
    第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半数为通过。委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表决时,也可用无记名通讯投票方式进行;若通讯投票在表决结果公布以后收到,投票无效。
  第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下设三个工作委员会:
    1、教学改革工作委员会;
    2、教学督导与考试工作委员会;
3、教学与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教学改革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学校专业发展与改革规划;
2、组织修(制)订各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3、组织制定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改革实施计划;
4、组织学校重大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课题的立项、申报、检查与鉴定工作;
5、组织学校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与考试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和修订各类教学质量评估和开展教学检查的有关文件;
2、定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督导各级教学管理工作;
3、审议和修订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
4、依据教学计划与大纲的要求,通过抽查、审核命题质量及试卷评阅质量等形式,审定课程考试的有效性;
5、组织学校各类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估,评定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质量;
6、核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审议教师职称评聘资格。
第十四条  教学与教材建设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教学与教材建设的各项政策和建设规划;
    2、组织实施学校各项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3、验收教学基地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结果;
4、负责优秀教材的评选、推荐和选用工作。
第十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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