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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9-10-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快推动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及《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教职工(在学校任职的教师、职员、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和在校学生(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守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条 教职工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横向科技合作活动,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其管理参照学校横向科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协调和统筹,指导解决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第六条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机构,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服务工作。其职责为: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流程等;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和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服务等;组织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协议);协调和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等。

第七条 学校技术转移中心主任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协议)。

第八条 已完成的可供转让的科技成果,成果创造人有责任及时报送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并向技术转移中心提交有关书面材料,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试行)规定,对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科技成果要先进行评估、备案。

第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对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应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十二条 协议定价的,转让或许可收入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学院(所)提出成果转化意见,技术转移中心审批;转让或许可收入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技术转移中心提出成果转化意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转让或许可收入在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转让或许可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和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及面向境外转化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审批。

第十三条 协议定价的,由技术转移中心在本单位网站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团队人员名单等基本信息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对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协议定价且协议价款超过50万元的,必须由技术转移中心组织成果完成学院(所)、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科技推广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和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不少于3名)组成价格评议小组进行价格评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还需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杨凌农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参加评议。评议无异议后,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以作价投资的方式进行转化的,学校所占股权原则上划转至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参与入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转化合同(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成果完成人是负责完成该合同(协议)的技术责任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中的约定履行。

第十六条 技术转移中心对转化合同(协议)具有跟踪检查、督促执行的职能,并协调解决合同(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纠纷。

第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转化合同(协议)发生风险赔偿,按照学校、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所)及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三方事先确定的收益比例各自分担。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后,转化收益按照学校、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所)及成果完成人三方进行分配和奖励。有中介机构或中介人促成成果转化的,转化净收入或作价金额在扣除中介服务费后对以上三方再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转化收益的10%归学校,10%归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所),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条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30%归学校,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学校所占股权形成的盈利,按照学校40%、学院30%、资产经营公司30%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一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给成果完成人部分的50%。

成果负责人在分配奖励时,应充分考虑参与完成成果的其他人员的贡献,并将分配方案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后再进行发放。

对担任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公示时要详细说明其在成果完成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并由本人在个人年度述职述廉中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担任学校(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或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教职工,可以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超过税法规定的免征额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校计财处进行代扣代缴。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加快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除成果完成人以外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积极宣传并推介学校科技成果,有效促成并以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从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超过10%奖励给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以技术入股方式促成转化的,奖励方式和比例具体协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校内专家团队或科研机构与企业及其他组织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或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各方就合作事宜签订协议,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各学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学院(所)和学科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为鼓励教职工成果转化积极性,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 在征得专利发明人同意后,学校通过一定期限内(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无偿许可学生使用学校专利的方式,鼓励学生利用学校科技成果进行创新创业,引导学生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无偿许可期满后,根据情况再与学校签订有偿转化合同。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仍归学校所有。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需与参加科技成果完成和转化的教职工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原则不少于五年)保守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条成果完成人不得将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下列情况,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定,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

2.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师生员工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或毕业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3.师生员工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科技服务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

5.其它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校科发〔2007〕286号)同时废止。学校其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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